臺東縣社區大學組織章程
第五條 本社大置校長一人,由社大計畫主持人兼任之,負責綜理校務工作,對外代表學校。
第六條 本社大得置副校長一至二人,由校長遴選具相當資歷之人員聘任之,襄助校長處理校務。
第七條 本社大置主任一人,協助整體校務運作,推動與執行各項業務。
第八條 本社大行政組織置組員若干名,其主要職掌如下: